学校未退培训费起纷争,法院判决退款息诉讼 - 经典案例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7日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毛国东)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江西某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江西某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教育培训费30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江西某学校签订了《学生就读协议书》,就原告吴某之子刘某在被告处就读高中部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转学、退学、休学条款、退费办法、争议解决的条款。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从高一至高中毕业费用46500元。后刘某到江西某学校就读高一,后因江西某学校员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被告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调档,故没办法在学校建立学籍,没办法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领不到毕业证,没办法在学校报名参加高考但可以回户籍地凭借初三毕业证以社会青年考生身份报名高考。原告收到信息后经过考虑,决定为刘某办理退学,刘某只在学校就读未超过一年,后双方就学费退费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该条款应归于无效。被告多收取原告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该份教育合同中第五项退费办法约定如就读一个月及以上、一年或一年以内申请退学,则按年度收费方式的第一年交费标准扣甲方一年费用,其余款退还。本案中原告之子刘某实际在被告江西某学校就读一个多学期,未超过一年,期间也申请退学,高中二年级已经转学不在被告处就读,该份教育合同已经停止履行,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学生就读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共缴纳高中三年费用46500元,平均每年费用为15500元,扣除一年费用后应退还剩余两年费用31000元,但被告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费办法,按合同约定应扣除原告按年度收费方式的第一年交费标准的费用即扣除23000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条款对退学办法有专门约定,根据该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23500元;原告认为原告之子刘某无法取得高中学籍,是导致刘某退学的根本原因,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被告赔偿第一学年学费损失,在本案的诉讼中,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学生就读协议书》中的具体条款,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在明知刘某在户籍地中考未考取当地高中的情况下签订《学生就读协议书》,导致后来户籍地教育部门不同意调档,是导致刘某无法取得学籍的主要原因,致使签订合同无法达到就读目的,双方均有过错,结合原告之子刘某在被告处已经就读将近一年时间,被告也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江西某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为年度收费第一年交费的30%,即赔偿6900元。(23000元*30%)。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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