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成,预付款应当返还 - 经典案例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1月7日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由杨某返还吴某剩余预付款项6万余元。
  吴某从事生猪收购生意。2017年吴某开始在杨某处收购生猪,每次交易均是当场过磅结账。2018年2月吴某向杨某转账20万元后,在杨某处收购一车生猪,当场结算价款13万多元,还有余款6万余元。后来由于价格未谈拢,双方一直没有再进行生猪交易。吴某向杨某讨要剩余款项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预付款6万余元。杨某认为该款项属于定金不同意返还。同时双方在法庭陈述时均认可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杨某与吴某在之前的买卖过程中交易习惯为口头约定买卖合同,收购现场支付价款,没有支付定金的交易习惯。在本次的交易中也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定金,20万元也不符合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故法院认为吴某支付的20万元不符合定金的构成要件,应为购买生猪预付款。现在由于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吴某支付给杨某的剩余预付款应当返还。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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