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转让财产,一男子被判拘役二个月 - 经典案例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1月3日

  中国法院网讯 (李振斌 廖安生)  江西一男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逃避法院的执行,无偿转让财产。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经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孙某与同学曾某共同出资400万元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成立上海聚胜鞋业有限公司。2013年,曾某将其在上海聚胜鞋业有限公司的百分之四十的股权转让给孙某,双方到工商部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孙某还了41.5万元给曾某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曾某遂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6月23日,松江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于当日生效。民事调解书约定,孙某履行支付转让本金114.8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的义务,并于2015年12月前还清全部欠款及违约金。调解书生效后孙某向曾某支付了29万元,尚欠95.8万元双方达执行调解协议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0月,曾某向松江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16日,松江法院委托宁都法院代为执行。宁都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孙某因上海聚胜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等,为避免其出资的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遂于2015年6月19日及2015年10月30日两次将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的百分之百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姐夫陈某及舅舅何某,但孙某仍实际操控该公司的具体经营及业务往来,以此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案发后,孙某家属筹款30万元偿还曾某,双方达成执行调解和谅解协议。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归还曾某24.5万元,尚欠36.2万元在2018年9月3日前全部还清,曾某也出具了谅解书给孙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间,为逃避法院的执行,无偿转让财产,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在侦查期间也能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认义务,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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