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保证人是银行行长,连带还款诉请被驳回 - 借贷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2日

  中国法院网讯 (黄腾 杨丽容)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多,因借条书写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刘某系保证人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5年9月29日至30日期间,原告胡某向被告李某出借款项共计300万元,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另借条上显示刘某在保证人处签字。
  庭审中,被告李某和刘某均否认刘某曾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名。胡某表示,自己从李某处得知刘某系某银行行长,正是基于对保证人刘某身份的信任,才选择借款给李某。后来李某再将签有李某和刘某姓名的借条带给胡某,借条上的签字并未在胡某当面进行,只是李某在电话里向胡某陈述是被告刘某签字,胡某自己也不能确定该借条上刘某的签字系其本人签字。此外,胡某也不愿申请对刘某签字真实性的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因原告自己陈述不能确认借条上刘某签名的真实性,且不愿申请鉴定,其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刘某系保证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于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借款时对于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的身份不会亲自核实,有时甚至根本不认识保证人,只是盲目听信出借人吹嘘保证人拥有较好的身份地位而疏忽大意。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自己都不能肯定起诉的保证人就是借条上载明的保证人,而申请司法鉴定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还需要承担鉴定结果不合预期而带来的诉讼风险,于是只能放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仅仅要求出借人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借条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涉及金钱借贷时,一定要和出借人、担保人签订书面协议,并且注意如下细节:一是核实借款人、保证人身份信息,借款人应当面书写借条,保证人应当面签字;二是借条内容尽量简洁明确,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三是借款支付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优先,且要保存好转账和入账记录;四是抵押物、质押物要到相关部门或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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