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卢伟峰) 原告陈某系被告付某、刘某的债务担保人,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替付某、龚某还款后,多次要求被告二人还款未果,无奈之下诉诸公堂。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付某、舒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欠款145380元及利息2871.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系被告付某、龚某向案外人刘某借款的担保人。2018年4月原告陈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向被告付某、龚某的债权人刘某归还了143580元。2018年4月17日被告付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由于2016年12月付某、龚某夫妻在刘某处借款叁拾万元,由陈某于2018年4月代还了壹拾肆万叁仟伍佰捌拾元正,利息从2018年4月计算,利息2分计算。今欠人:付某”。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原告陈某已经履行保证责任,代债务人被告付某、龚某向债权人刘某归还了145380元借款的事实,故对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付某、龚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上明确约定了月息2%,故对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付某、龚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截止2018年5月利息为2907.6(145380元×2%),因原告在诉请中仅主张了2871.6元,放弃其余利息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