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凉棚拆迁款引纷争,业主管理维修被判多得 - 房产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6日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楼顶凉棚拆迁款归属问题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江某凉棚拆迁款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父亲老蔡与原告江某丈夫付某于1994年共同出资建筑住房一栋,该房屋共五层,一层为两个店面,二至五层各为一套住房,楼顶建有凉棚。该栋房屋于2017年纳入棚户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前,各楼层业主情况如下:一楼江某、蔡某各有一间店面,二楼房主蔡某,三楼房主付某,四楼房主江某,五楼房主黄某。房屋拆迁时,被告黄某领取全部凉棚拆迁补偿款共计36673元。原告蔡某和原告江某作为涉案房屋一楼、二楼和四楼的业主对顶楼凉棚应享受相应份额的权利,也应获得凉棚的拆迁补偿款,其多次找被告协商返还凉棚拆迁款事宜,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返还拆迁款36673元。
  另查明顶楼凉棚虽非被告黄某修建,但一直由其管理和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顶楼凉棚属于谁?该凉棚拆迁款属于谁?由于涉案凉棚并非原告蔡某、江某本人所建,也不是被告黄某所建,两原告与被告也未就凉棚的归属签订协议,且该凉棚搭建于整栋楼的顶层,故该凉棚应该属于整栋楼的业主共同共有,该凉棚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整栋楼的业主。原告蔡某和江某作为涉案房屋一楼、二楼以及四楼的业主,对顶楼凉棚拆迁款应享有部分份额。考虑到该凉棚拆迁前,实际由五楼业主即本案被告黄某使用、管理及维修,被告黄某可以对凉棚的拆迁款享有更多份额的权利,故对于原告蔡某、江某要求被告返还凉棚拆迁款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认定被告黄某返还两原告凉棚拆迁款20000元较为适宜。综上,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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