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代为还款,起诉债务人追偿获法院支持 - 借贷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7日

  中国法院网讯 (黄傲杰)  连带保证人负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当保证人在偿还欠款后,所承担的损失又该如何追偿?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保证人追偿债务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垫付款项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刘某称其经营生意,向胡某借款5万元,期限6个月。李某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保证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偿还,胡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等人对刘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胡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胡某同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李某等人偿还申请执行胡某借款本息,其中李某支付6000元。李某代为支付欠款后,多次向被告刘某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被告刘某无力偿还借款,原告李某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胡某承担6000元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李某向债务人刘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担保借款所承担的6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担保人一旦在担保协议上签字,也就意味着可能要负担代为清偿他人的债务的责任。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的财产也可能被法院查封,或者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因此,为他人担保债务时,务必慎之又慎。保证合同是担保主合同债务履行的合同,在主合同债务不能得到有效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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