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 借贷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8日

  2017年7月30日,汪某因生意周转向向某借款20000元,向某给汪某转账15000元,支付现金5000元。汪某逾期未归还借款,向某无法联系到汪某,遂将汪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汪某偿还借款20000元。
  宣恩法院庭审中查明,2017年7月30日,汪某给向某出具借据1份,该借据载明借人民币20000元,应于2017年8月8日还清。借款当天,向某通过手机网上银行从其账户给汪某账户转账15000元。借款到期后,汪某未按期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汪某给原告向某立据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向某于2017年7月30日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形式支付15000元,该资金已到达被告汪某账户,原告向某与被告汪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原告向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15000元,被告汪某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向某主张其以现金支付方式给被告汪某提供借款5000元,但未有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汪某已收到该借款,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依照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汪某偿还原告向某借款15000元。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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