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权不慎重,双倍返还购房款 - 房产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2月6日

  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在嘉禾开发的一小区二期项目的股权转让给周某,并授权周某对该项目的一切事务全权负责。孰料周某竞私刻公章,收取他人商铺定金100万元。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由某公司返还原告商铺款616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768000元。
  2014年6月20日,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周某支付股权转让金后,取得该公司45%的股权,并取得某小区二期项目的开发权。同日,置业公司还向周某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周某全权负责该公司开发二期项目的一切事务。2015年1月28日,周某用伪造的公章与原告曹某签订了一份商铺认购协议书,约定壹号商铺单价为9600元/平方米,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曹某支付定金100万元,待正式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为购房款。出售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不得将该商铺另行销售给他人,否则双倍返回认购定金。之后公司与周某之间因工程项目资金等事由产生纠纷。某公司遂在媒体上公开声明,自2015年4月16日起终止与周某在该公司项目中的一切业务活动。二期项目工程至今未开工建设,也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017年5月,周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公司和周某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至开庭审理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开工建设,签订认购书时并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认购书主要内容缺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该认购书是为双方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交易合同而订立的意向性协议,属预约性质,认购书合法有效。周某已被判刑,某公司也终止了与周某的合作,故认购书应予解除。某公司授权周某负责二期项目的一切事务,使原告有理由相信与周某签订的认购书是真实有效的。至于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真伪,作为原告是无法辨别的。因此,某公司在特别授权委托期间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100万元定金中房价款为616000元,定金为384000元,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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