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人诉请退还汽车金融服务费获支持 - 经济合同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1日

  赵先生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Jeep2.4指南者白色机动车,后发现所购车辆中的包装和防护材料毁损、抛弃,交车时里程数严重超过正常标准等不符合新车交车标准的情况。故赵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并支付金融服务费的3倍赔偿;退还机动车上牌费1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5400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车辆更新损失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赵先生诉称,2017年6月9日,他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Jeep2.4指南者白色机动车一辆,车价24.18万元、保险12000元、购置税20666元、验车费1800元,预付订金5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分期2%手续费。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照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分别支付了订金5000元、整车销售款67800元、购置税20667元、上牌费1800元、金融服务费3380元和验车费410元,合计99057元。但是,汽车销售公司仅给赵先生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购置税发票,并没有提供金融服务费发票和上牌费发票。2017年7月21日,赵先生到汽车销售公司处提车时发现其违反约定义务和有关法律规定,在验车期间将赵先生所购车辆中的包装和防护材料毁损、抛弃,交车时里程数严重超过正常标准,且赵先生明确告知不能在车内吸烟,接收车辆时,车内脏乱,到处都是烟灰,不符合新车交车标准。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也向赵先生出示了相关的收费通知单,赵先生已经知晓了该费用才交纳的。赵先生的车辆并没有任何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车辆更新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金融服务费,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上牌费的收取亦是如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仅收取部分工本费和验车费,汽车销售公司多收取的上牌费应当退还。关于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赵先生购买汽车并支付车款,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其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赵先生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法院对赵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赵先生车辆损失费1万元,赵先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上牌费1460元,驳回三倍赔偿和车辆更新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对于商家要求的名目繁多的收费应当仔细询问其依据,如发现商家存在无依据的不合理和非法收费项目时,应当果断拒绝并且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避免发生纠纷惹上麻烦。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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