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租房无效,法院判决返还 - 房产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李某某经商资金周转所需向徐某借款二万元,为表示诚意,李某某在外出时将其房屋租给徐某。可事后,徐某却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了张某某。日前,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纠纷案,依法判令张某某将该房屋返还给李某某。
  1999年7月20日,李某某向徐某借了二万元做生意,约定利息二分五厘,并出具了借条。之后,李某某将坐落于资溪县鹤城镇泸水路20号1201室的房屋租给徐某,租金与借款利息相抵。2001年,徐某因投资资金短缺,欲将李某某的房屋出售,张某某明知该房屋是李某某的,仍以二万一千元的价格从徐某的手中购得此房屋。之后徐某将售房一事告知了李某某。李某某对此表示反对,并要求将房屋返还。可张某某拒绝腾出房屋。后经多次协商,徐某将二万元房款返还给了张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最终达成协议,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由张某某无偿使用该房屋两年,满两年后腾出房屋。可到期后,张某某还是拒不搬出房屋。据此,李某某于2013年10月将张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李某某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张、徐三人对该房屋的使用、返还、借款及购房款进行了协商和处理。李与张签订的“无偿使用该房屋两年”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张某某无偿使用房屋至两年期限届满后,仍拒不退出房屋,侵害了李某某的权益,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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