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交易系真实,主张胁迫被驳回 - 经济合同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9日

  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一直有业务往来,欠款后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受胁迫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近日,永丰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海兵(化名)支付原告安徽某洁具厂欠款20余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李海兵陆陆续续从原告安徽某洁具厂购买卫浴产品,并陆续付款。2015年2月4日,被告李海兵向原告的经营者孙平出具一份欠229325元人民币的欠条,出具欠条后,2015年5月3日,被告又通过孙平的姐夫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整。此后,被告再未支付剩余货款。
  另查明,被告出具欠条的当天,公安部门接到被告李海兵的报警,称安庆市开发区双龙大酒店门口有纠纷。后经出警了解:当天李海兵与孙平在双龙大酒店门口因为经济纠纷发生拉扯,导致李海兵后脑部位破皮,已到医院查看,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予以调解。在派出所里,李海兵与孙平均签字“同意调解”,但调解结果未注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海兵购买原告安徽某洁具厂的卫浴产品,有原告出具的出库单及物流凭证为证,且被告也认可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该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卫浴产品,尚欠209325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支付,现被告逾期未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欠条系原告胁迫所写,因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只写明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拉扯,并未写明原告胁迫被告出具了欠条,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为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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