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依据购车方承诺强制收车损害公共利益无效 - 经济合同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7月6日

  【案情】
  2014年10月,王先生与奉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按揭购车合同,向其购买一辆雷克萨斯小轿车。同月,王先生向银行贷款37万元支付车款,分36期按月等额偿还,并以该车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帝力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担保人。
  王先生向帝力公司出具承诺书,如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帝力方可不告知本人而强制收回车辆。后王先生于2015年6至9月连续四期未还款。当年10月8日,王先生的朋友驾驶该车外出时,帝力公司工作人员将车逼停后强行开走。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围绕本案中买主王先生向担保方帝力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效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诺书有效。该车系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承诺未按规定还款担保人可收回车辆,系行使其所有权的行为,故承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诺书无效。该承诺书创设了一种强制性私力救济方式,该行为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有损害抵押权人利益之嫌,故承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承诺内容属于私人救济。
  从内容来看,由于被告系原告的贷款购车的担保人,原告还款情况涉及到被告利益,被告在不借助法律手段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扣车保障自身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行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作出此种承诺,实际上为被告创立了一种私力救济方式。
  2.承诺书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原则上应寻求公力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法律仅在例外情形下承认私力救济的合法性。由于强制行为仅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得行使,平等主体间的强制行为不受法律认可。本案中原告允诺被告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财产进行采取强力行为,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承诺无效。
  3.承诺书内容有损害抵押权人权利之嫌。
  在按揭购车关系中,原告系车辆所有权人,银行系抵押权人,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保护。原告向被告允诺的强制收车行为,使得抵押物的占有面临剧烈变动的可能性,被告也在事实上侵夺了原告对于车辆的占有。因被告的行为,使得银行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困难甚至妨害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权利有受损之虞,故该承诺无效。
  4.被告占有原告车辆的行为系无权占有,应予返还。
  本案中,由于原告对于该车辆并无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亦未向被告进行交付,被告径行扣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因该承诺内容无效,被告对该车辆的占有欠缺法律依据,属无权占有,依法应向原告返还车辆。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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