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人怄气上法庭,法官释明握手言和 - 经济合同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2日

  合同签订后,买方不按约定时间来提货,也未通知卖方发货的时间和数量,却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6月14日,黎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原被告双方有过多年合作关系的买卖合同纠纷,并当庭调解结案。
  2016年12月10日,买方江西某科技公司与卖方江苏某电缆公司签订关于铜杆的购销合同,约定江西某科技公司向江苏某电缆公司购买TY-8mm铜杆450吨,总价款为2013.5万元,交货地点在江西某科技公司仓库,货到十天后付款。同时约定,江苏某电缆公司需收到江西某科技公司的发货通知后才可以发货,但2017年1月31日前要交清货。合同签订后,因铜杆的价格时涨时跌,江西某科技公司一直未履行催货义务,江苏某电缆公司也未要求江西某科技公司前来提货或发出发货通知,直到交货期届满,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合同。2017年3月10日,江西某科技公司起诉江苏某电缆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同时由江苏某电缆公司承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买卖双方均不想再履行合同义务,江苏某电缆公司认为江西某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来提货,也没有向其发送任何的发货通知,却径直将其告上法庭的行为感到很气愤。庭审前,江西某科技公司多次要求与江苏某电缆公司公司达成和解,但江苏某电缆公司均不同意。法庭调查开始后,法官发现除案件受理费之外,江苏某电缆公司对江西某科技公司的所有诉请均表示认可,案件无争议焦点,随即法官中止了法庭调查,开始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要求,并提出了一条调解建议。
  最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官的建议,达成一致意见:自即日起,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予以解除,案件受理费由江西某科技公司承担,江苏某电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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