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合同风险谁承担? - 货款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2日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订立南红玛瑙买卖合同,A公司出售由云南保山独产的南红玛瑙,并负责运送至B公司指定的仓库。2014年7月6日,A公司如约交货,B公司亦验收货品,但A公司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付给B公司。B公司验收后随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0%的货款。交货完不久,因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B公司仓库内的玛瑙石全部毁损。


  【律师分析】
  深圳知名合同纠纷律师泽律师团首席律师申茵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风险转移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一、关于B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及是否应当继续支付剩余货款的问题。
  南红玛瑙系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双方均不愿见到这一结果,并非A公司违约造成,因此,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适用法定解除权的情形,B公司也不存在其他解除权。既然无法解除合同,货物的已交付,则B公司应该继续支付剩下30%的货款。
  二、关于风险负担何时转移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如未有先行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一般情况下,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是没有法律关系的。出卖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迟延履行,但只要买卖标的物一经交付,买受人就已实际上控制标的物,应当承担风险负担。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未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条款,因此在2014年7月6日,B公司验收货物之后,该批玛瑙石灭失的风险即转移至买受人B公司,即便是交付完的瞬间,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的,也应由B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A公司未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责任问题。
  B公司有权请求A公司承担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违约责任,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A公司虽然对货物的损毁、灭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基于其未按照约定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构成了合同违约,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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