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货物灭失,损失该由谁来担? - 货款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案情简介】
  2013年国庆节期间,王某在电器商城看中一款促销彩电,仅剩一台现货。但其未带足够现金出门,遂与店主商量,先预付部分款项,第二天付足余款后再将彩电取走。店主欣然应允,后指派售货员将彩电运至库房,告知王某可直接于次日到库房装车启运。但当晚突降大暴雨,库房积水严重,雨水侵入该彩电内,导致其损坏。


  【意见分歧】
  对于该彩电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已预付了部分款项,且该彩电已运至库房,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器商城并未实际交付该彩电,且在其库房被损毁,风险责任由电器商城承担。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合同法律师团申茵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要确定风险责任归属,首先要弄清彩电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风险责任随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本案中,王某虽然已预付了部分款项,且该彩电已运至库房,但双方只是就彩电的买卖达成了附条件的协议。虽然此电器商城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不得再将该彩电转卖他人,但彩电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电器商城并未实际交付该彩电。王某因未付清全款,对该彩电不享有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如果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则风险责任也不发生转移,遭受损害的风险责任还是由所有权一方承担。
  所以,本案中,电器商城并未实际交付该彩电,风险责任由电器商城而非消费者王某承担。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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