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股权质押借款,到期未还可否股权抵偿? - 经济合同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日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桂某2013年12月20日向桑某借款5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3月20日,以桂某占有的某公司30%股权作为质押,并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桂某自愿将30%股份转让给桑某。借款到期后,桂某未能如约还款,遂自愿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承诺将其占有的某公司30%股权转让给桑某,并全权委托桑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之后,桑某多次要求桂某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桂某各种借口拖延,桑某遂诉至法院。


  【意见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二种不同的法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桂某以股权质押借款,虽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但质押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只是欠缺形式上的登记手续,本案应属于股权质押合同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桂某向桑某借款,虽以股权作质押,但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该质押无效,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判令桂某归还桑某欠款50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桂某自愿将其3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桑某,并全权委托桑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实际是双方均同意桂某以500万元的对价将该30%的股份转让给桑某,只是桂某不协助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才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


  【律师点评】
  深圳最好的经济纠纷律师申茵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桂某向桑某借款,到期未还,自愿将其3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桑某,并签发委托书全权委托桑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该委托书实际是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即桂某自愿将某公司30%股权以5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桑某,桂某转让股权的意思十分明确,即要求将借款与股权相抵,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清,各不相欠。自桂某签发委托书时起,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转化为股权转让关系,由于股权转让登记要求股东本人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签字才能办理,桂某不愿去签字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才酿成本案纠纷的产生。
  故本案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或股权质押合同纠纷,法院应判令桂某协助桑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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