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买卖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 货款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6日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资深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申茵律师在此提醒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资信状况、经营范围以及商业信誉、近期的经营业绩进行必要的考察,在当事人自己了解有困难时,可通过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并可对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与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限进行了解
  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合同的,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同时为避免被人欺诈利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4、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5、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
  为防止买受人在出卖人送货时,让工人签名,之后又不承认工人签名的作法,出卖人对于合同交货部分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约定:“买受人收货时,须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盖收货专用章,或由下列人员之一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各人预留签名如下:[ ]。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同时仍应注意,买受人收货的工人签名时,出卖人送货人员应在场,认清其相貌,并看清他/她亲笔签名。如属收货专用章,也应将该章预留在本合同上。当然最好的确认收到货的方式还是由买受人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在合同履行中若对方违约,在保留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应及时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7、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
  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等等。
  8、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9、按订单发货须谨慎
  若对方发出订单要约,在双方无事先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若您按订单履行了交货义务,无论订单是否约定了不合理条款,你必须受此订单的约束,因为你交货的行为构成了承诺,即便之前有合同,若订单内容在合同内容以外,仍受订单约束。所以收到订单,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合理条款,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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