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 货款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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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实务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金、订金等条款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式,但此类条款不能与定金同等对待。《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在合同实务中使用较多的是预付款条款,预付款与定金的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在开始履行合同前,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但二者也存在下列重要区别:
  一、定金的交付不是履行主合同的行为,只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起担保的作用;而预付款的交付在性质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行为,它并不起担保的作用;
  二、定金数额有法律限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预付款一般没有数量限制,只要不超过主合同的全部价款;
  三、约定定金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将导致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预付款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合同没有履行,预付款应当返还或者将其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扣除,如果超出了实际损失,超出部分也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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