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受时效限制吗? - 货款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6日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例简介】
  孙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孙某明知中介公司无卫某授权,卫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还与中介公司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卫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卫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2年后,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某遂以超过2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深圳申茵律师分析如下:
  确认合同无效行为是一种形成权,卫某在起诉前已经完成了拒绝追认行为,卫某的起诉只是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在除斥期间之外行使拒绝追认的形成权,故卫某起诉不受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无权代理合同中,拒绝或承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设定该类合同的价值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并维护其利益,故而该类合同都设有一个救济途径,在无权代理合同中,使之有效的途径在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将归于至始绝对无效,且这种追认与拒绝行为及效力都不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左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结束效力未定的状态,确认合同的效力。该种追认或拒绝行为符合形成权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变动”,故应认为是一种形成权。
  其次,无权代理合同中,形成权的行使有其特殊的形态,拒绝追认的方式,可以是不作为,即在被代理人未作任何表示的情形下,效力待定合同将确定地归于无效,因此本案在卫某起诉之前,卫某的不作为行为已经使该效力待定合同确定地转为无效合同。
  其三,确认之诉不等于确认合同无效。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确认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只要诉讼当事人双方具有诉的利益,即可提起确认之诉,是程序上的权利。
  而确认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是将效力待定合同确定认可为无效合同的行为,是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行为,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是一种实体权利。诉讼的提起不是拒绝追认合同有效行为的行使,而是在于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的确认,即在起诉时,合同无效已是既存的法律事实,但该事实不能为孙某或外界所有人所认可,只有通过诉讼,加以判决公示,才能消除双方对合同效力状态的争议,明确的知道合同真正的法律状态,所以,孙某以“超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并不是卫某的追认权,而是诉权,故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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