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的理解 - 法律法规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6日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应予支持”。风泽律师团认为,适用此条规定前提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要有明确约定。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且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已签收的竣工结算文件是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第二,竣工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如果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则不能产生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第三,发包人在签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列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解释》第20条才能适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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