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约定得越高越好? - 货款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6日

    (以下是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深圳最好的经济合同律师申茵律师认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应适当,因为约定得过高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可能使自己在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时陷于被动。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是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同时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在诉讼中对方向法院申请调整的,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调整,甚至直接调整为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那么,怎样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才不致于过高呢?深圳著名合同律师申茵律师建议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最好不要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因是既然对方逾期付款,因对方未按期付款导致的资金空缺必然需通过其它途径筹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筹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因对方未按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最高为此款项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所需支付的利息,即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综上,申茵律师建议原告以退为进将逾期违约金调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请求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合同法律师,或是了解深圳资深合同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中国经济纠纷律师网 http://www.szsy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