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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部分出借人为了回避高利息、预扣利息等事实,不管金额大小,都一律让借款人写“今收到人民币现金×××元”,认为现金支付能够完全回避问题;其实法院审理案件并不迷信收条,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法院会根据支付凭证、支付能力、借贷金额的大小、交易习惯、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高额的借款,若写成现金支付显然有些欲盖弥彰,不合乎常理,最终借款人只会得不偿失。合同法律师申茵律师提醒,借贷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最好采取转账或者汇款的方式履行自己支付借款的义务,同时保留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回执等,以防产生纠纷时,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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