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 经济合同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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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更进一步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合同纠纷的特殊诉讼时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2、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
  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
  4、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所谓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简言之,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以前经过的期间也包括在内,暂时中止一段时间以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以前经过的期间完全失去效力,从中断的事由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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