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包括哪几种类型? - 经济合同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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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表示愿意订立合同,或证明合同的成立,或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等,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由一方交付给他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违约定金,而在《担保法解释》实施之后,除了违约定金之外,还包括解约定金、订约定金和成约定金。
  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定金作为担保方式,还包括以下几种:
  一、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合同解除为适用条件的定金,即当事人可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为条件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适用解约定金应注意两点:第一,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第二,合同解除后,虽然适用了定金处罚,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承担了定金损失,若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其仍有权要求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订约定金,也叫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订立合同而给付的定金。订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成立生效之前就成立了。在合同实务中,当事人为签订正式合同,经常在正式合同之前签订意向书,并在意向书中约定订约定金。最常见的是商品房买卖中的购房意向书。《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标志的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成约定金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在约定成约定金后,定金未交付的,合同当然不成立或不生效。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主合同或履行了合同的主要部分,定金未交付的,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即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为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标志,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布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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