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 经济合同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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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在财产抵押担保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 使用抵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 抵押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抵押人未能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4) 抵押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和登记主管部门是: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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