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林地被占种树请求排除妨害获法院支持 - 经典案例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2日

  中国法院网讯 (贺婷)  自家林地依法以流转方式获得,但同村邻居却坚称林地为其所有,并在林地内种植树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清除原告林地原有老屋拆除范围内种植的树木。
  据悉,刘某在湘东广寒寨乡郊溪村有一栋老住房,并有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后刘某拆除了房屋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建房,在老房宅基地内栽种树木,将宅基地变为林地。2007年林改时,政府将刘某栽种树木的老屋宅基地划归在第三人陈某的林地使用范围。刘某不服,于2017年向萍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刘某不服上诉于江西省高院,高院裁定维持原裁定。2016年12月,政府依据文件收回了刘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并通知其办理注销登记,但刘某在法定时间未去。2017年4月萍乡市不动产登记局湘东分局依法对刘某的宅基地进行注销登记。2010年1月汤某与第三人陈某签订《林地流转合同》,将陈某的林权流转给了汤某,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政府也为其颁发了林权证。但之后刘某坚称林地为其所有,并在林地内作业,后双方发生纠纷,汤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清除其在林地内的树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院保护。第三人陈某所有林权以流转方式流转给原告汤某,并由政府颁发林权证。原告对第三人陈某流转的林地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林权证自颁发至今未经法定程序注销,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在林地范围内的原住房宅基使用证已依法注销,不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其宅基地内继续栽种树木等无法依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林地使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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