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退回过保修期的货物拒付货款,卖方如何举证维权? - 货款纠纷 - 深圳合同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3日

  【案情简介】

  黄女士系某外贸公司老板,公司在宝安西乡有近2000多平米的场地,主要经营中型生产设备的制造与销售;黄女士的公司常年做国外生意,甚少与国内企业往来,2015年4月某上市外贸公司提出向黄女士进货,之后再自行外销到国外。黄女士觉得本公司若能同步开拓国内市场,利润也会相当可观,于是便与该上市公司签署了货物购销合同并连续2年向该上市公司供货,双方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上市公司常会拖欠货款,黄女士为公司运营考虑容忍下来。直至2017年1月黄女士再次向该上市公司发货84台机器,价值230万元,上市公司签收货物后一直未支付价款,并于3月初退回84台问题机器,主张黄女士公司按照原件回收这些机器,上市公司欠黄女士公司的货款正好冲抵,即上市公司无需再向黄女士公司支付货款。黄女士查看返回的机器编号,发现70-80%系已经过了2年保修期的机器,20-30%是人为损害,此次发货的84台机器无一台退回,且即便要回收,也应按照二手机器计算价格。黄女士此前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合同是通过邮件的方式订立的,黄女士公司盖章的合同拍照给上市公司后未再拍照寄回,其不知关于这类纠纷自己应如何追回货款,便上网搜索深圳经济纠纷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首先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黄女士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本案双方通过邮件方式签署买卖合同,但黄女士手中的合同只有本公司的盖章,对方上市公司并未盖章回复邮件,显然在合同书的签订上存在明显的瑕疵,基本可以视为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黄女士可以通过提交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证实己方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交付货物的义务。

  其次,黄女士需要对返回的机器型号及2017年1月发货的机器型号进行统计对比,确认退回的并非2017年1月发的那一批货物,以往的货物退回则需按照双方约定的保修期给予保修服务。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黄女士需提交已经过2年保修期的70-80%机器送货单查实具体送货时间,确认机器确已过了保修期。另外20-30%的机器需要检测并提交人为损害的证明,否则黄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义务,但也不是按照原价返还。

  综上,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建议,在黄女士准备好上述证据后,可以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上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该上市公司账户资金,冻结金额以230万元为上限,保全措施对后期诉讼的调解及保全会有比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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